用人单位如欠缴社保费将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 2012-06-29 来源 -


北京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会保险费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北京市日前印发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人单位违规不给员工缴纳保险费的行为作出以上处罚规定。

按照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出的“通知”,今年7月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北京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悉,由于北京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征缴模式,欠缴起始之日的计算应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如果用人单位欠缴了今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而7月社会保险费的正常收款月应为8月,所以欠缴的起始之日以9月1日为界。对于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暂不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今年7月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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